湖北工业大学文件
湖工大教〔2022〕21号
关于印发
《湖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》的
通 知
校属各单位 、机关各部门 :
《湖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 。
特此通知 。
湖北工业大学
2022年3月30日
湖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
为全面深化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,着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,落实创新创业素质学分认定 ,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育教学体系 ,培养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,现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 ,特制定本办法 。
一 、认定原则
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,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 ,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等创新活动 、创新创业训练 、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,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。学生申请认定的所有项目必须为在读期间取得 。
二 、认定范围
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包括 :学科竞赛 、科研训练 、科技成果 、技能证书 、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等 。
(一)学科竞赛 :国家级 、省(部)级 、校级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(主要以学校年度竞赛指南为准) ,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体育 、艺术类比赛 。
(二)科研训练 :包括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、学生参与专业导师的科学研究项目 。
(三)科研成果 :包括学生获得的科技成果奖 ,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,文学作品 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 ,获得的专利 、软件著作权 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。
(四)技能证书 :指计算机等级证书 、职业技能证书 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 。
(五)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 :指学生自主创业 ,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,参加各类学术讲座 、创新创业讲座和培训等 。
三 、认定标准
(一)学科竞赛 。学科竞赛项目级别以当年度《湖北工业大学学科竞赛指南》为准 ,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:
表1 学科竞赛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
类别 |
项目内容及等级 |
学分值/分 |
排名第1 |
排名2-3 |
排名4-5 |
A1类竞赛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10 |
5 |
2.5 |
二等奖 |
8 |
4 |
2 |
三等奖 |
6.5 |
3 |
1.5 |
省级 |
一等奖 |
6 |
3 |
1.5 |
二等奖 |
4.5 |
2 |
1 |
三等奖 |
2 |
1 |
0.5 |
校级 |
一等奖 |
1.5 |
0.75 |
0.4 |
二等奖 |
1.2 |
0.6 |
0.3 |
三等奖 |
1 |
0.5 |
0.25 |
参与但未获奖 |
0.6 |
0.3 |
0.2 |
A2 、A3类竞赛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8 |
4 |
2 |
二等奖 |
6 |
3 |
1.5 |
三等奖 |
4.5 |
2 |
1 |
省级 |
一等奖 |
4 |
2 |
1 |
二等奖 |
3 |
1.5 |
0.75 |
三等奖 |
2 |
1 |
0.5 |
校级 |
一等奖 |
1.5 |
0.75 |
0.4 |
二等奖 |
1.2 |
0.6 |
0.3 |
三等奖 |
1 |
0.5 |
0.25 |
参与但未获奖 |
0.6 |
0.3 |
0.2 |
A4类竞赛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6 |
3 |
1.5 |
二等奖 |
4 |
2 |
1 |
三等奖 |
2.5 |
1 |
0.5 |
省级 |
一等奖 |
2 |
1 |
0.5 |
二等奖 |
1.5 |
0.75 |
0.4 |
三等奖 |
1.2 |
0.6 |
0.3 |
校级 |
一等奖 |
1 |
0.5 |
0.25 |
二等奖 |
0.6 |
0.3 |
0.2 |
三等奖 |
0.4 |
0.2 |
0.1 |
参与但未获奖 |
0.3 |
0.2 |
0.1 |
B类竞赛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4 |
2 |
1.5 |
二等奖 |
3 |
1.5 |
1 |
三等奖 |
1.5 |
1 |
0.5 |
省级 |
一等奖 |
2 |
1 |
0.5 |
二等奖 |
1.5 |
0.75 |
0.4 |
三等奖 |
1.2 |
0.6 |
0.3 |
校级 |
一等奖 |
1 |
0.5 |
0.25 |
二等奖 |
0.6 |
0.3 |
0.2 |
三等奖 |
0.4 |
0.2 |
0.1 |
C类 、D类竞赛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2 |
1 |
0.5 |
二等奖 |
1 |
0.5 |
0.25 |
三等奖 |
0.8 |
0.4 |
0.2 |
省级 |
一等奖 |
0.7 |
0.4 |
0.2 |
二等奖 |
0.6 |
0.3 |
0.2 |
三等奖 |
0.4 |
0.2 |
0.1 |
校级 |
一等奖 |
0.3 |
0.2 |
0.1 |
二等奖 |
0.2 |
0.1 |
0.05 |
三等奖 |
0.1 |
0.05 |
0.05 |
说明 :参与竞赛但未获奖认定学分累计不超过2分;含团队与个人赛的竞赛 ,不包括在团体赛的个人获奖按团体赛获奖等级积分的一半计算;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 ,不累加;体育 、艺术类比赛学分由主办部门认定 、教务处实践科核定 。 |
(二)科研训练 。科研训练类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、学生参与专业导师的科学研究项目 。
表2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认定标准
类别 |
项目内容及等级 |
学分值/分 |
负责人 |
排名2-3 |
排名4-5 |
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|
(国家级)完成立项申报 、实验研究 、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|
6 |
3 |
1.5 |
(省级)完成立项申报 、实验研究 、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|
4 |
2 |
1 |
(校级)完成立项申报 、实验研究 、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|
2 |
1 |
0.5 |
未能结题 ,不计分 。 |
参与专业导师的科学研究项目 |
参与专业导师的科研项目 ,提供不少于2次短学期的周志日志记录 ,并经导师认可 |
1-2分(由导师认定 ,四年期间不超过2学分) |
(三)科研成果类
表3 科研成果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
项目 |
等级 |
学分值/分 |
负责人(第一作者) |
排名2-3 |
排名4-5 |
科技成果奖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10 |
5 |
3 |
二等奖 |
8 |
4 |
2 |
三等奖 |
6 |
3 |
2 |
省级 |
一等奖 |
6 |
3 |
2 |
二等奖 |
5 |
3 |
1.5 |
三等奖 |
4 |
2 |
1 |
学术论文 |
SCI 、SSCI论文 |
5 |
3 |
1 |
EI 、CSSCI |
4 |
2 |
1 |
中文核心期刊 |
3 |
1 |
0.5 |
一般期刊 |
2 |
0.5 |
0.5 |
学术论文第一单位需为湖北工业大学 ,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|
文学作品 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 |
出版文学作品 |
3 |
/ |
/ |
出版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 |
3 |
2 |
1 |
知识产权 |
发明专利授权(申请计一半) |
6 |
3 |
/ |
实用新型 、外观设计专利(申请计一半) |
3 |
1.5 |
/ |
软件著作权 |
3 |
1.5 |
/ |
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|
2 |
1 |
/ |
说明 :科研成果类创新创业学分主要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,团委负责项目由团委认定;成果类学分与所属大创项目 、学科竞赛学分不重复认定 。 |
(四)技能证书类
表4 技能证书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
项目 |
项目内容及等级 |
学分值/分 |
计算机类 |
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(非计算机专业) |
3 |
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(计算机专业) |
1 |
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(非计算机专业) |
2 |
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(非计算机专业) |
1 |
注册执业资格 |
获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|
3 |
国家职业资格 |
获高级证书及以上 |
3 |
获中级证书及以下 |
1 |
普通话水平测试 |
二级乙等及以上 |
2 |
说明 :技能证书类创新创业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。 |
(五)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类
表5 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
类别 |
标准 |
|
认定标准及部门 |
创业实践 |
自主创办企业注册并顺利运营 ,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|
5 |
创业学院 |
创业孵化 |
项目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园 |
3 |
创业学院 |
创业项目 资助 |
获得省 、市创业项目资助 |
1 |
创业学院 |
四 、认定基本规则
1.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 ,得分不得累加;每位学生不同项目的学分之和记为其最终的创新创业学分
2.学分认定内容涉及到署名单位的 ,第一署名单位均要求为“湖北工业大学” 。
3.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 ,其第一署名人需为其校内指导教师或经学校备案的创新创业导师 。
4.学分认定需提供齐全证明材料 ,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认定 。
五 、认定程序
(一)学校开通信息化平台 ,每年下半年定期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学分申报 。
(二)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信息化平台填写申报信息 ,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,逾期不予受理 。
(三)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查 、认定 。
(四)经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学分 ,由学校通过信息化平台统一核算 。
六 、记载 、转换与使用
1.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培养方案总学分 ,学生毕业需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要求 。
2.经申请认定 ,超过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,可以冲抵公共选修课及专业任选课学分 ,成绩记为80分 。
七 、其他
1.对弄虚作假者 ,取消相应创新创业学分 ,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。
2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。原《湖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》(湖工大教〔2018〕99号)同时废止 。
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印发